对借疫情哄抬价格等行为必须严惩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时间:2022-04-20

本轮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持续开展价格监管执法。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4月18日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3月14日以来,上海市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对“社区团购”、电商平台、保供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不断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主动加强社交平台监测,及时核查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督促市场主体积极自律。77.9元一颗的大白菜,16.8元一斤的土豆,20个鸡蛋6桶方便面,跑腿小哥要收900元……这些案例令人咋舌,也令人不齿。

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价格法》对此有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也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行为最高可罚款300万元。但还是有个别人,或哄抬物价或不明码标价等,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由此被查处实属应当。对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

如果说平时有不良商家哄抬物价是令人“不齿”的话,那么在疫情波动的特殊时段借机“发国难财”,就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了。疫情之下,尤其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趁疫打劫”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也影响了公序良俗,加剧社会焦虑,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大局。

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法律必须得到刚性执行,还要依法从快从重严惩任何胆敢哄抬物价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必须露头就打并加以严惩,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只有守法经营,才能正道,想浑水摸鱼,难逃法律的严惩。

编辑:【鲁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