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内鬼”是保护个人信息必要举措

来源:中安在线时间:2022-06-2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通知同时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

自从进入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就成为民众日益关注的问题。对此,社会职能部门以及热心民众在越来重视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热情地共享保护个人信息的技巧。然而,互联网时代,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生活常态,出行、购物、贷款、入学、看病,以及网络学习等等一切行为,都需要我们提供个人信息,毫不夸张地说,除非我们拒绝融入当代社会,否则,提供个人信息,就是我们必须作出的选择。

而一旦我们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相应部门之后,无论我们个体如何小心谨慎、严防死守,可能都已无济于事。这是因为,此时,保护个人信息,已经不是“我的地盘我作主”,而完全取决于那些得到个人信息的部门与人员,其中,令人最为担忧的便是“内鬼”的存在。

“内鬼”作祟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已经发生多起,而且,因为某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也就更为严重。几个月之前,某地1400多名学生莫名被当地农业银行开了银行账户,每人名下近10个账户。而在这一事件曝光之后,这些不知情被开通的银行账户又瞬间均被注销。对于“被开户”的毕业生而言,这一系列操作,没有通知,跳过密码,确实“细思极恐”。

此次最高检印发相关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说明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依法惩戒“内鬼”的高度重视。只有加大惩戒力度,对所有泄露个人信息的“内鬼”形成高压态势,并持之以恒,才能起到“当头棒喝”的遏制作用。与此同时,作为收集个人信息的部门,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杜绝“内鬼”兴风作浪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查看信息库的权限级别,建立信息浏览下载追溯机制,强化对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等,对于严防“内鬼”作祟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将职能部门的依法惩戒、个体的小心防护与相应部门的强化监管融为一体,个人信息才会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事件也才会少些再少些。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范德洲


编辑:【鲁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