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发布了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其中明确提出,物业公司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见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存在某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并不鲜见。物业费收缴率过低是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而业主不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又在于对物业服务不满,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死循环。为了足额收取物业费,一些物业公司在催收时可谓奇招频出,以停水断电等相威胁的情况不时发生。这不仅野蛮还涉嫌违法。
水、电、气、网等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刚需。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享受这些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也都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的行为。如根据民法典、电力法等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供电。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且应在中止供电前通知用户。
应该明确的是,物业并非与用户签订协议的供电企业,其只是受供电企业委托代管相关业务,而且其本身也是用电企业。无论从哪个角度说,物业公司都无权对业主停水断电。对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业主停水断电的业主规约,该内容也涉嫌侵权。现实中,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对于败诉后依然拒不执行的业主,则可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但无论如何,擅自停水断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允许物业采取类似方式催交物业费,受害的必将是广大业主。
不得以停水断电方式催交物业费,必须人所皆知,也应成为所有物业企业都应遵守的底线。一方面,要鼓励业主向这种粗暴做法说不,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对类似做法露头就打,要敦促物业尊重业主权益,依法依规行事,回归服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