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11月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预计2023年实施。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虐待、遗弃饲养犬将受处罚。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近年来在多地出台的关于养犬的各类地方性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对虐待、遗弃饲养犬只行为如何处理的内容。因此,重庆出台《草案》拟规定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并拟将对此行为进行处罚,自然备受关注。尤其是,虐待、遗弃饲养动物如何界定,更是值得讨论的方面。
犬只属于个人财产,但犬只也是生灵,犬主对犬只并没有“生杀权”。在现实中,犬主们几乎都认为他们有权对饲养的犬只进行虐待或遗弃,结果,想虐待就虐待、想遗弃就遗弃的现象很普遍。平时,虐待、遗弃动物的事件频发。遗憾的是,对此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因为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没有相应的细则解释何为“虐待”,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也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无法保障动物福利。
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而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依然存在差距,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尚无法找到合适的定罪量刑依据,这使执法者无从执法,也使虐待、遗弃甚至杀害动物的恶人更肆无忌惮。可见,制定“动物福利法”,已是迫在眉睫。
而《草案》无疑具有破冰意义。虽然仅是地方立法,却值得参考和借鉴。减少甚至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仅靠道德约束不行,还要靠法律的刚性。对任何生命的尊重,都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把标尺。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动物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方式逐步建立中国动物福利法律体系。这不仅是简单的动物福利问题,更与生态文明等高度契合,由此很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