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9年7月1日起,太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从上年度的18030元上调至20208元。
据悉,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同时,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