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首先,明确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即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其次,《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通知》还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此外,《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三是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