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2月有效期届满,日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对其进行了评估修订,并进行了政策解读。
扩大保障范围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实施细则》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也相应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此之前,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门槛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663元,新《细则》将这一数字提高了8771元,根据新《细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9434元的户籍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扩大了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公示时间延长
《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因此,《实施细则》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由原来的5日延长至20日。
审查期限延长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公租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因此《实施细则》将审查、期满审核的期限延长至5年,一方面能够为保障家庭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退出住房保障,另一方面可有效降低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成本。
时间要求更严格
《公租房办法》规定“申请受理时,街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因此《实施细则》也相应增加了“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