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本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共四十六项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方面表示,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发行主体层面,办法规定,省一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债券额度管理上,办法规定,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办法指出,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资金用途方面,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办法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政策实际上也是希望棚改的过程具备严格的核算制度,防范各类借棚改乱发债、不精准考核等现象出现,所以可以理解为棚改运作规范化的做法。尤其是这几年棚改的力度持续加大,各类棚改乱象出现,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行为以及各地棚改攻坚战的任务推进等角度看,此类专项债券政策出台都是符合市场预期的。
从此次政策层面看,省一级政府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实际上给予了发债的较好的资格认定。后续各地棚改的发行会通过省一级进行考核,所以赋予此类发债的机会,也是利好各级政府基于各地棚改政策,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而从政策方面看,对于相关资金的流向有较大的把控。比如说棚改过程中腾空的土地自然产生了各类收入,此类收入的用途应该和发债的本金偿付挂钩。在过去可能存在用其他财政收入来偿还此类发债本金,这反而干扰了棚改的财务核算工作,也使得很多棚改的账务算不清。而现在对于此类偿债机制的明确,其实是给各地的棚改一个约束,防范乱发债,同时也要求棚改过程中不断挖掘土地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