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房与廉租房定义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主要由政府承担,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价租赁的一种住房形式,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从定义来看其共同特点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价格低廉。但其不同之处在于:“经济适用房”强调的是“住”,而“廉租房”的特征是“租”。然而,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概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单单是其居住对象发生了变化,还有“以租代售”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上,很多城市执行的是经济适用房方案,实际上,最经济最能满足低收入者需求的方案是廉租房。而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于大型中心城市来说,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更为紧迫和严峻。目前,国家建设部也意识到了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向全社会征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解决方案”。
廉租房才是有效方案
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政府直接采取的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动用行政手段提供住房的主要目标,不是帮助那些暂时买不起住房的人解决住房问题,而是帮助那些租不起房子的人解决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的诸多弊端多有披露,没有真正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低收入者。所以,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基于计划经济的思维,耗费了大量资源却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廉租房属于公屋性质,它只是用于出租而不出售,不像经济适用房那样需要连续不断地大规模建造,往往“一次性”建造就可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并可以通过收取有偿使用的租金解决常规的管理和维修问题。因此,提供廉租房就可以使政府处于主动地位,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且能够大大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规避地价和租金上涨的风险,它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法则。作为政府,必须抛弃我国“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真正把提供廉租房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
尽管廉租房是解决中心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解决。廉租房不能太集中,要适当地分散建造,这有利于廉租房区域的管理。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问题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体,可以采取廉租房的方式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对于双困家庭,就是既享受低保又住房困难的人,政府可以拿出一些廉租房进行配租,用廉租房的方式帮他们解决困难。另外一块就是中低收入的群众,主要是建设好经济适用房。一个要提供房源,第二个就是要制定一个具体操作办法。
社会发展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解决好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