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8 07: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确保住房资金安全运作,维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资金,包括:(一)国有住房出售资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三)住房补贴资金,即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经有关部门、单位核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计发的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四)物业维修储备金,即售房单位从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该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资金。(五)其他用于住房方面的专项资金以及上述住房资金在存储、使用中增值的资金。本条例所称职工,不包括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四条 住房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核算,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资金及其利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单位和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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