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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永久居住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8-07 09:08

  海棠晓月这套房

  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永久居住

  女婿刚离婚,就狠心断了前岳父母家里的水电,这事闹到了法院。法院说“断水电?那不行”,先给老人家里恢复水电,再审案子。

  昨天,南岸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廖有龙表示,这套房子虽是女婿李某的产权,但他的前岳父母早就拥有该房的居住使用权。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二老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都不得干涉和妨碍。

  判决后,各方都没上诉,目前该判决生效。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张辛未

  八旬夫妇

  请求法院恢复水电

  廖庭长称,叶老先生和老伴都是80出头的老人,身体都不太好。2006年,老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搬进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今年4月19日,左邻右舍的水电都很正常,家里的水电突然停了,一下打破了二老的宁静生活。

  没电还好解决,大不了不看电视、晚上点蜡烛。可没水就太不方便了,吃饭、洗澡、洗脸等日常生活都成了大问题。

  老人找到物管,才得知这套房屋的产权人表示家里无人居住,要求停水停电。

  老人当即要求恢复水电。物管却表示,主人没通知恢复,他们不能恢复。

  老人这才知道,要求断水断电的是前女婿小李,和他们的女儿刚离婚不到一个月。

  老人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调解无效。4月23日,老人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请求法院先予执行,将他家的水电恢复后再审案。

  廖庭长称,他们立即着手调查,在停水电1周后下达民事裁定,恢复供水供电。

  老人表态

  “我们享有居住权”

  法官逐渐了解到事情经过。叶老先生称,2006年,他、老伴和女儿小叶合买了这套房,父母出8万元,女儿出29万元。买房是为了防老,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说好二老有生之年享有该房的永久居住权,只要任何一个人在世,都有权居住。而且在老人生前,小叶不能擅自处分房屋,无权出卖、出租、出借、抵押该房屋。该房产权登记在小叶名下。

  当时,小叶离异。后来她和前夫复婚后,她将房屋赠与丈夫小李,小李在2012年底取得产权证。

  今年3月20日,两人再次离婚。小李便以产权人身份要求断水断电。

  老人表示,前女婿刚离婚就这么做,目的就是为了赶他们出门。但买房时他们不仅出了钱,而且有约在先。所以,他们请求确认享有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不得妨碍和干涉他们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

  女儿出庭

  和前夫一起唱反调

  这时候,小叶和父母唱起反调。

  小叶在法庭上辩称,父母和她签的是意向性协议,并且是在她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的,老人并未出资8万元,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限制了她行使房屋物权的权利,对她极不公平。她当初将房屋过户给小李,是合法有效的。

  小李辩称,该房是前妻的婚前个人财产,他对该协议不知情,该协议不能约束他。他取得了产权,老人不能向他主张使用权。

  5月14日,小李还将前岳父母起诉法院,以房屋主人身份,要求前岳父母搬家。

  因为双方起诉都是围绕那套房屋,法院将这两起案子合并审理。

  异议登记

  表明终身使用权

  法院认为,小叶说她是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的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叶老先生、老伴与女儿签的协议书,早于产权过户之前,二老合法享有该房的居住使用权。小李虽然取得了房屋产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仍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二老的居住使用权。因此,二老的居住使用权不能因为房屋的产权过户而消灭。

  为此,法院判决二老对该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不得干涉和妨碍。

  对于前女婿李某起诉一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两案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廖庭长称,他们还给老人支招———拿着判决书,到房屋产权交易所去对房屋进行“异议登记”备案,表明他们享有终身使用权。登记备案后,一旦有人查询,就会反映出该房屋的状态和异议人身份。

  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法律攻略

  生活中,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况比较常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支招。

  1.如果房子在子女名下,应在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中写明出资比例

  如果在子女结婚前买房,直接写在子女一人名下,当然属于子女的房产。如果是写在子女和恋人共同的名下,则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在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中注明。如果是按揭,双方也应当按照房产比例归还按揭款。

  这样就不必担心房款、房子落入对方之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归属和权利分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结婚后父母如果还要给子女付房款,则一定要注明该房款是赠与子女。因为该受赠部分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借款还房屋按揭,则一定要求子女至少子女的配偶写借条。

  2.父母可以加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

  父母也可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名字同样可以写在子女或子女的配偶或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的名下。这种情况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及配偶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

  3.父母出资要分清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使用父母的出资款购房时,应明确该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款。若系借款,子女及其配偶应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条。这样,即便以后婚姻不稳定,也能在财产争议中分清债务。

  如果父母是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则应当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

  如果是赠与给子女及配偶双方,则应当以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义购房,并对赠与给单方还是双方进行声明。

  4.父母双方都出资,可以约定份额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父母都出资给子女购房,如果不约定份额,就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分割财产,就平均分割。所以,为了避免争议,可以在出资时约定子女和配额的份额,并在房产证上约定占有比例。

  5.协议凭证要保留好

  不管父母在何时出资,父母与子女及女婿、媳妇之间,最好有协议约定。

  为子女购房的父母们,在出资购房时,应尽量留下出资凭证,比如转账凭证、收款收条、资金来源依据和交付依据等。如果父母在为子女买房前就办理一个指定用途的款项赠与公证,再将款项支付凭证、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样的证据效力会更好。

  6.买房人应多方调查房屋状况

  钟祥伟还称,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调查了解房屋的情况,比如向物管、邻居打听居住情况,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抵押、查封及其他登记备案状况。

  丈夫抛弃重病妻子

  法官:情节严重可追刑

  重庆晚报讯 2009年底,忠县女子小艳到丈夫岳某的安徽老家办婚酒,烤火取暖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虽然命保住了,但脸部萎缩变形,生活也不能自理。岳某借口外出打工挣钱,和她分居两年后,起诉离婚。昨日忠县法院透露,法院对岳某的所作所为予以谴责,并判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告诫岳某应尽好当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还专门向双方送达告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重病在身,岳某不尽夫妻扶助义务,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规定。法院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司法解释向小艳和岳某进行了告知,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的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办案法官还称,丈夫弃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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