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我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是在房管所租赁的公房,卖家表示他可以马上买下,办好产权证后立即过户给我。我就签了合同,约定违约金5万元,付了首付款。现在卖家已经拿到房产证,但房价上涨,卖家不愿卖了,只同意赔偿违约金5万元。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权?
纪律师:你有两个选择:1、不再购买该套房屋,可以要求卖房人返还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想继续购买该套房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卖房人仍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屋管理部门,无需卖房人协助,可独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赵先生:我朋友驾驶一辆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在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的时候,撞上了自南向北行驶的面包车前轮,我朋友当场死亡。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我朋友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请问这样的责任认定对吗?我朋友家属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纪律师:按照你的陈述,你的朋友确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所以你朋友有让行和停车瞭望的义务。 至于赔偿方面,对方车辆如果有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过部分如果对方有第三者责任险,在其额度范围内也由保险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