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维修,是业主时常碰到且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就此产生的费用究竟应当由谁担责,许多业主并不清楚。
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担责
2013年9月,刘福福购买了一套竣工不到一年的住房。当她搬入居住后,楼下住户便反映其卫生间漏水严重。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房屋已经交付,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解决。可物业公司认为,其只负责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房屋维修。刘福福犯难了。
其实,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也有保修期限。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部位可用维修基金
朱群发现自己住了7年的房屋楼梯通道处的天花板,已从稍有裂纹扩展成裂缝,最宽处达1厘米。为此,同一单元的业主找到原房地产开发商要求维修,却被告知因时间已经超过五年而与其无关。业主们也曾想共同出钱维修,可1—3楼的业主坚决不同意。谁该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房屋维修基金。这笔款项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基金主要用于开发商保修责任期满后,小区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其中的公共部位包括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因此,朱群等业主可以申请动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私有部分应当自行担责
曾美金发现住了8年的复式住宅楼面出现了裂缝,地板砖也因此崩掉。曾美金先后找了开发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希望有人能承担维修责任,但都遭到了拒绝。曾美金于是将这些单位起诉到法院,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美金所提的房屋部位,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且已登记为个人所有,决定了曾美金对该部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由此产生的管理、维修费用,只能由曾美金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