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给李女士夫妇与其父亲李老汉的房屋,被父亲转赠后妈马女士,李女士夫妇为此起诉市住建委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夫妇的诉求。
李女士夫妇诉称,1994年,他们与父母以及祖母共同分得密云水库家属院楼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1999年和2003年,母亲与祖母相继去世。2004年,李女士夫妻及其女儿搬出上述房屋。
2010年3月16日,李老汉与马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在该房屋居住。两年后,李老汉起诉离婚,马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向法院提交了记载其为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女士夫妇说,他们这才得知,父亲已于2012年以赠与方式将该楼房变更登记为和马女士共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两人颁发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女士夫妇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俩与父亲共同所有,市住建委为父亲以及马女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密云水库管理处职工福利分房,李女士夫妇以及其父均为该单位职工,经分房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李老汉退原有楼房、李女士夫妇退原有平房的情况下,分给3人现有住房,登记在李老汉名下。
2012年8月,李老汉与马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住建委此后向两人颁发了房产证。2013年,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女士夫妇是该房产共同所有人,李老汉擅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其与马女士共同所有,将部分产权赠与马女士,未经李女士夫妇同意,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密云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李老汉与马女士共同所有,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基于李老汉与马女士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赠与合同。鉴于上述赠与合同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市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