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市房产局得到最新消息,今后房产中介在备案并取得执业资质后方可营业;严格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按揭贷款、代办房产登记服务等中介行为,各级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经纪机构的业务申请。
8月29日,市房产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业务。
在机构备案审批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经营年限等条件。各级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经纪机构的业务申请。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利用网络平台和房产交易大厅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信息并实时动态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楼盘、代办房屋按揭贷款和房产登记服务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不得委托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楼盘、代办房屋按揭贷款和房产登记服务等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在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时,可登录“沈阳房产中介网”(www.syfdczj.com)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