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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
来源:宣城日报《学习与思考》 作者:田玉明 发表时间:10-23 11:03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空向地面或其他目标抛掷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又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当下,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高空抛物行为随之频发,成为“悬在人们头顶的利剑”。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采用民事和刑事双线并行的法律规制策略,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范。具体而言,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典》和《刑法》之中。

一、《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

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一幕幕悲剧不断重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公共安全造成严峻威胁。2019年6月,安某在某小区拾荒,当她停留在5栋1单元南面空地上捡废品时,一包腻子粉从天而降,重重砸伤了她。经诊断,安某因高空抛物行为,导致多发性骨折、脑震荡等疾病,医嘱建议她休息4个月。此案中,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只能拍摄到1至5楼的情况,无法捕捉到更高楼层的抛物瞬间,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2019年10月,安某将5楼以上多位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一起诉至邗江法院,要求承担损失。案件第一次开庭,法官要求全体被告下次开庭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案件第二次开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但认为该单元的临近单元也有抛掷物品的可能性。经查勘,在排除事发时尚未完成交房手续及领取房屋钥匙的部分业主后,安某将5栋1-2单元的6-11楼其余业主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加害人不明的案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案中,经过法院勘察及被告举证,5名被告案发时房屋空置,排除嫌疑。案件一审判决,安某私自进入封闭小区捡垃圾有过错,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3%的赔偿责任,14名业主分别承担6%、5%、3%和1%的补偿责任。此外,法院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业主不服上诉后,除其中一名业主提供新证据改判外,扬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在明确“禁止高空抛物”的立法态度基础上,规定高空抛物行为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对受害人的补偿方式。同时,还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这一细致具体的规定统一了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体现出我国立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明确禁止与严格规范的态度。

二、《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

高空抛物行为,除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者损失外,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的红线,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4月,四川男子陈某在其自家阳台抽烟时,为使其孩子免受二手烟危害,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掷出窗外。这枚烟头恰好落在了14楼阳台晾晒的一床棉被上,瞬间点燃了火苗,引发一场火灾。这场火灾不仅导致14楼的居民徐某受伤,还造成了12楼和15楼部分财物的严重损失。陈某从一定高度(超过2米)抛掷有形物体,并直接导致了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害,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高空抛物罪。最终,陈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他还需承担由此次事件造成的三户人家的损失,总计金额高达五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警示着每一位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疏忽而酿成大祸。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为彻底消除悬在人民头顶上的“利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罪”与“罚”,体现了我国对此类危害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此外,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行为人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厉的刑事制裁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规制,既能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又能有效惩罚犯罪分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切实保障高空安全。除了刑法的明确规定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更精准地规范、惩治和预防高空抛物行为,于2019年颁布针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解释对如何评定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性质等提供指导,为实践中妥善审理此类案件指明方向。

“民刑双轨”的惩治策略彰显出我国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的决心。立法机关在法律层面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然而,仅依靠法律进行“他律”不足以杜绝此类危害行为,要真正实现头顶上的安全,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社区、学校等组织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我们也应当深刻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此,我们应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在阳台围栏上放置花盆、吊挂拖把等任何可能坠落的物品,同时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故意抛物行为。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防止造成他人财产的不必要损失。让我们共同提高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规范个人行为,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实现“自律”。通过“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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