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依托交通大通道,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强合作,持续有序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打造科技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产业和城市一体化发展的先行先试走廊。“科创走廊”是地理位置相近的一些城市(区域)在一定空间上集聚创新要素和新兴产业,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创新,是跨行政多城合作与协同发展的创新形式,是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实践平台。G60科创走廊是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平台,是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抓手,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实践。
G60科创走廊主要依托G60国家高速公路和沪苏湖、商合杭高速铁路,连接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9个市区(松江、嘉兴、杭州、金华、苏州、湖州、宣城、芜湖、合肥),构建以松江新城为核心的“一廊一核九城”空间布局。G60科创走廊先后从2016年的“上海松江科创走廊”1.0版,拓展到2017年高速时代的“沪嘉杭G60科创走廊”2.0版,再升级到当下高铁时代的3.0版。G60科创走廊建设经过几年实践,在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人才流动、创新产业共进上取得初步成效,在不同创新主体间通过“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联动”的发展模式,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更加紧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初见成效、创新环境与生态更加优化。
为了进一步提升G60科创走廊9城市的科技创新绩效水平,促进跨行政区域合作走深走实,构建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政策一体化,加快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将G60科创走廊打造为先进、先试、先行走廊,应着力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
着力构建“市场先行+政府引导”的组织协调机制
G60科创走廊成立以来,主要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主,研讨、协调走廊建设过程中的共性和关键问题,具体事务由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作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负责走廊日常对接、协调和工作推进。办公室人员由9地市政府发改委、科技局等主要部门若干代表组成。在前期协调推进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科技部也成立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专责小组。为提高协同性,应明确区分市场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的职能界限,树立企业投资和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议促进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挂职流动,尤其要处理好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之间的差距,增加具体推动工作的高效性。G60科创走廊本就来源于沪昆高速和沪苏湖高铁等交通基础设施,路网的延伸和扩展是建设好走廊的应有之义,但相较于地面上的互联互通,联结9城市中人员脑中的思路似乎更为重要。为发挥市场在走廊建设中的力量,应探索建立能在一定层面上协同“政产学研”各类关键创新资源的社团组织或理事会机构,政府应在着力促进市场一体化发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资源配置方面把握好“让步和伸手”的边界,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又能为创新走廊良性运作提供政府保障。
着力构建“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策源地
世界创新型国家发展的实践证明,在找准发展领域、重点、路径及方法上,科技创新历来都是重要而关键的选择。科技创新的源头在于做好基础研究,这样才能不断地提供源头活水。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就基础科学研究做了全国布局。G60科创走廊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建议各级政府再次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同时要注重加强组织方式变革,利用上海张江和安徽合肥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依托G60科创走廊构建综合性创新平台,结合9城市之间的研究分工,加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和使用,促进科学与技术相互促进,在明确科学、技术辩证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强化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技术发展的反哺作用。形成高校注重基础科学研究,持续输送创新创业人才;研究机构坚持“关键核心攻关”理念,贴合产业需求攻克重大技术难题;企业积极开展与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合作,及时将基础创新成果转化为直接现实生产力。结合2020年12月出台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可以在G60科创走廊内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率先实践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措施,聚合产学研力量,争取大院大所大校在走廊共建研究院、设立分支机构或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探索设立G60科创走廊重大科技专项,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落户,接轨“卡脖子”领域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原创性成果。
着力构建“科创+产业”的产城融合发展格局
G60科创走廊本质上是一种区域协调发展模式的探索,一定程度上也是产城融合发展路径的摸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即以产城融合为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科创产业融合发展体系的战略目标。从城市多样性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果不注重产城融合,容易导致有产无城的“产业孤岛”或有城无产的“鬼城”与“睡城”等现象发生。应统筹G60科创走廊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以园区为载体,以松江科技城、嘉兴科技城及滨湖科技城为依托,探索建立9城市园区统一的对外招商合作平台;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组织“飞地园区”企业“走出去”,瞄准海外行业龙头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与境内外企业开展产能合作,谋划对接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提高G60科创走廊企业整体的竞争优势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产城融合过程中,要尤其注重第三产业的发展,做到走廊内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产业发展与生活功能之间、居住与就业之间的平衡。实现从产—城—人初级版,即以产带城、以城留人到人—城—产高级版,即以人为本、以城聚人、以城促产的转变,强调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从“功能导向”向“人本导向”的回归。
着力构建“高效+服务”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准入、市场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世界各国及其地方政府都把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制胜法宝。从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来看,我国营商环境近2年已升至全球第31位,各地营商环境有所改善。2018年,9成员城市共同发布《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协同扩大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一体化发展的30条措施》,聚焦科技创新、产业体系、营商环境、金融服务等领域,力推G60科创走廊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但长三角地区由于各个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法治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营商环境的社会禀赋、资源承载呈现不均衡特征。营商环境构建关键在法治化,贵在坚持依法、透明及可预期原则。应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基础,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顶层设计,将各级政务平台数据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搭建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享共通的信息系统,切实解决横亘各级部门间的“数据壁垒”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同时各地级政府要摒弃僵化的思维模式和固定不变的工作流程,勇于变革涉及营商环境的机构设置、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一窗办理”“并联审批”和“全网通办”。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大市级政府信息透明度,充分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诉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治力度,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各来源地企业在资质许可、科技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及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尽最大努力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着力构建“金融+科技”的支撑服务体系
金融体系对世界著名创新集聚区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些创新集聚区通过制定政策支持资本投向科创企业,并让资金来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相结合,为科创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G60科创走廊内由于区域间经济、科创水平差异较大,创新协同更多地发生在水平相近的区域内,欠发达城市间科创合作不够紧密、产业发展不够协同。2019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要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创新融资方式,改善配套政策环境。随后《金融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方案》发布,出台15条金融政策。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成立了G60金融服务联盟,已上科创板股票12只。从目前情况来看,金融支持走廊方面缺乏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满足科创企业需求的贷款期限结构和贷款方式也比较单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应从供需两侧入手,侧重从需求侧探索建立走廊区域内金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缩小9城市区域金融发展差距;选取部分城市建立金融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试验区,逐步探索出一条金融服务区域科技创新的可行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G60科创企业发展投资基金,吸引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引导资金投向先进制造业发展领域,缓解初创期、成长型、轻资产制造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实现G60科创走廊金融供给和需求的有效比例,提高金融服务走廊区域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