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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修复键” 重启“信用力”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徐海 发表时间:02-08 15:55

申请贷款遇阻、无法乘坐高铁、高消费行为受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完善。被认定为失信者,是不是终身要顶着“失信”的帽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方法、协同联动、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作出细化规定,回应了信用修复的现实需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一些市场主体感受到失信惩戒的制度威力。其实,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有些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而且并非主观恶意。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因失信“寸步难行”后,希望拥有修复机会,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果说信用惩戒彰显规则之“刚”,那么信用修复则体现管理之“柔”。推动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给失信主体自我纠错机会,既是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提出的必然要求。

失信信息来源于多个行业领域,对不同类型失信行为的修复进行“一刀切”,可能导致修复过程中产生不公平,难以保证修复效果。按下“修复键”,重启“信用力”,应结合客观失信行为和主观失信程度,分层分类进行差异化设计,有的放矢、精准施策。针对不同违法失信情形,设定与之对应的修复期限、方式等,确保修复精准性。明确不同修复方式具体程序,严格制定从修复申请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的操作规范,提高修复效率,保证修复实效。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能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然而,在消除或纠正失信信息时,各平台之间沟通并不顺畅,产生“孤岛效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要“一处修复,处处同步”。加强数据共享,健全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加强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衔接,形成失信惩戒到信用修复监管闭环。在数据共享基础上,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初审确认、复核确认、终审确认、修复结果反馈等流程线上运行,推动信用修复工作“一网通办”,为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提供便利。

信用修复工作中,职能部门是信用修复管理者、监督者,还是信用修复服务者,信用监管等部门应持续做好信用修复指导与服务工作。一方面,加大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提供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引导失信主体及时有效完成修复。另一方面,对信用修复后的企业,通过定期回访等方式,帮助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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