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记录和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11月21日《新华日报》)
“信,国之宝也。”信用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企业营商兴业的条件,也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前提。但是,我们看到,当前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基石。信用制度维系着社会秩序,调节着社会关系,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规则。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水平,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需要按照中央要求,以加强监管为着力点,发展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会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诚信规则,因为信用记录不仅关乎贷款、交易、开办企业,也关乎就业、晋升、社会认同等,一旦失信就可能付出高昂代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投资融资、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被招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被推荐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示。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制度之力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在诚信方面,你若“失之毫厘”,就会“寸步难行”。健全一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不可缺失,要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尽快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进而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实施信用惩戒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诚实守信,更好促进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
国之信,重九鼎;人之信,诺千金。新征程上,我们建设强有力诚信体系,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作出的战略部署,推动信用惩戒机制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夏山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