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加强对我市民用高层住宅火灾隐患防范的提案
提案人:曾兰州
提案日期:2013-1-6
内容:
近年来,我市民用高层住宅越建越多,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防范问题是:
第一,与现代高层写字楼相对先进的火灾防范设备和自救措施相比,民用高层住宅几乎没有相对有效地防范重大火灾事故的自救设备和自救措施。
第二,消防水源可能不足,消防水压不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可能采取的措施是,一旦发生高层住宅大火,则有关部门会通知自来水公司,向火灾地点定向加水加压,但加水加压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延误对火灾的施救。
第三,我们现在的高层建筑救火设备已有改善,但数量严重不足。如果同时在城市两个以上地点发生高层住宅重大火灾,则消防设备将不敷使用。
第四,消防部门对高层民用住宅的消防通道有严格规定,但由于近年居民购买自用轿车数量剧增,城市建设预留停车位数量很少,致使大量家用轿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通道,包括消防通道,从而使消防通道有名无实。一旦发生高层民用住宅重大火灾事故,消防车辆很难及时准确到位。
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在民用高层住宅发生重大火情,则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建议:
一、建议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我市民用高层住宅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防范和扑救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民用高层住宅的火灾防范作为政府关注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
二、加快解决居民家用轿车长期占用消防通道问题。
三、研究加快配备先进高层建筑消防车等设备。
四、在不同区域,包括商业区、新住宅区、老住宅区、城市边缘区的高层民用住宅,分别作定向加水加压试验,取得数据,对不同区域消防用水的水源水压存在具体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应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提案答复:
曾兰州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民用高层住宅火灾隐患防范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此极为重视,确定由消防支队具体承办,并落实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一是起火因素多。高层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较多,管理制度松弛;电气化程度高,用电量较大,电气火灾事故几率较高;内部装修材料大部分为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后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二是火灾蔓延快。高层建筑内部存在大量竖向通道,如楼梯井、竖井等。一旦发生火灾,火灾烟气将在竖向通道的烟囱效应作用下迅速向上蔓延。试验显示,烟气在竖向通道内的扩散速度可达3~5m/s。三是外界风影响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外界风有可能会加快火势的迅猛发展。数据表明,如果某地10m高度处的风速为5m/s,那么此地90m 处的风速可达15m/s。当火焰蔓延到高层建筑外表面时,如此大的风速将促使火灾发展成立体火,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四是疏散困难。由于高层建筑水平、垂直疏散距离较长,易发生踩踏事件,由于恐慌过度个别人员还有可能直接跳楼;由于高层建筑内装修材料多,火灾后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这些有毒气体则会造成人员窒息、中毒死亡。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物业管理部门在防火方面麻痹大意、管理疏忽。在这其中体现尤为突出的是共有、共建的高层建筑。由于这类建筑产权不明晰,导致责权不明确,造成防火监管不严,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个别产权单位存在乱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道,封堵消防安全门等现象。留下了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
(二)消防设施设置存在问题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设施陈旧、老化,不按要求陈列;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配备等消防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另外消防设备的维护不到位。这些情况使得高层建筑出现火灾时,消防设备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有的单位将货品摆放于消防通道内,或者出于物品安全防盗原因将消防安全通道门锁住,这都极大阻碍了火灾发生时救援疏散的开展。
(三)多用途、多产权高层建筑是消防安全工作重中之重
高层建筑往往出现多个单位、各产权主体为了使自身的使用权益最大化,纷纷擅自改变建筑内的功能布局的现象,由于其产权分属不同单位,从而造成监管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建筑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设置;高层建筑的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使得高层消防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由于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主体责任的不明确,就会出现责任推诿、出现问题后没有人愿意负责。由于涉及多个产权单位,无人协调统管,消防等执法部门下发法律文书时,难以确定主体,消防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四)高层消防实施救援难度大
由于高层建筑装修材料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使得人员疏散困难,增加了救援工作的难度。与此同时,很多高层建筑的高度已经超出消防救援的高度,宣城市举高消防车仅有9辆,包括举高喷射消防车5辆(宣州、广德、绩溪、旌德、泾县),云梯消防车1辆(郎溪),登高平台消防车3辆(宣州、开发区、宁国),宣城市最高的云梯车仅为51米(宣州)。由于消防设施的限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很困难。
三、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一)提高设计质量、严格消防审核验收制度
消防执法部门应该针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严格把关,设计上存在的防火缺陷往往是致命的,提高设计质量是建筑防火的根本。执法部门需要严格把好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每一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整改。
(二)自动消防系统需要配备完全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一般以内部自动消防系统自救为主,自动消防系统是高层建筑的第一道防线,其在高层建筑消防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高层建筑需要积极配备并定期检查相关设备是否使用正常。高层建筑消防体系运行如下:发生火灾后,自动报警系统会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人员发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会自动运行进行灭火;应急广播启动,通知场所内的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灯照亮通道引导人们疏散;防排烟设施启动并排出火场中的烟气,便于人们疏散及扑救。这些消防措施的使用在火灾救援中起到良好的基础性作用,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高层建筑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
物业管理部门是高层建筑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制度的建立健全是高层消防工作的基础,物业单位要发挥积极作用。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督促物业单位安排专人在岗,实现专人负责制,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好用、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未被占用及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消防执法部门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四)加大对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高精尖”装备投入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差距非常大,全市登高平台车仅有3辆,一旦发生高层火灾事故,只能依靠跨区域增援,延误扑救火灾时间。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车辆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确保全市各个县市区都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另外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规定建设高层、地下等特殊建筑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应该承担高层、地下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和义务,缴纳高层、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装备建设费。
(五)全民的消防安全宣传必不可少
全民作为消防工作保护的主体,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活动,使大众具备消防常识,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积极、正确的自救,并能积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的救援工作。同时消防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高层民用建筑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其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确实提高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
感谢您对消防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消防工作。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消防支队办公室
联系电话:2515100
宣城市公安局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