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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一封信:限放烟花爆竹 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1-10 08:20

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但在城市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影响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文明建设,2014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宣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政【2014】27号),决定自2014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限制燃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现阶段我市城区限制燃放区的具体范围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熏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限制燃放期间,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外,限放区内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违规处罚方面,明确规定:对限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宾馆、酒店、商户等临街单位违反市政府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以及未及时清扫保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民朋友们,宣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限放烟花爆竹是我市城市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全与安宁,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诚恳地希望您自觉遵守我市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各类喜庆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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