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音某、汪某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汪某某、音某等16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自2017年3月开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在赌场上挺庄、护赌,首犯黄某非法获利近4.8万余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斗狠,多次持长矛、砍刀砍伤多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尤其是2018年6月,黄某、音某等人携带长矛、砍刀,在天庭公墓附近与王某某、郭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双方车辆互撞、人员持械互殴,致使4部车辆受损,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索要非法债务、报复举报人等,采用言语恐吓、持刀威胁、殴打他人、破坏财物等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4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匕首捅伤他人,致使被害人损伤达到轻伤二级。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等17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黄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