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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青年滥用“右美沙芬”不慎坠楼身亡,亲属应向谁索赔?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郑爽 发表时间:11-18 15:15

宣城新闻网讯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青少年群体好奇心旺盛且心智尚未成熟,遭受药物滥用行为侵害的风险也不断增高。被称为“止咳神药”的右美沙芬就是精神药品的一种。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滥用右美沙芬而产生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4年3月,20岁的小帅和14岁的小美相约去合肥市找小王游玩。当日,三人入住合肥市某一酒店,小帅和小王在酒店楼下药店购买了两盒右美沙芬,并全部服下。服用不久两人出现异常,小帅开始频繁出入房间,后于19:03左右来到酒店二楼装修工地,施工工人询问后发现不对劲,遂告知物业,后工地老板于19:16左右报警。19:30,路过行人发现有人坠落于是报警,警察和医院急救人员到场实施救援,但小帅还是因医治无效死亡。经警方调查得知,小帅于19:16在酒店二楼沿街装修工地出入,从一扇装修中房间的窗户意外坠落,头部朝下落地致颅脑损伤致死,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事故发生后,小帅的父母陷入了无尽的悲痛,认为小帅的死亡应由两位同行者、酒店方及装修业主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9303.65元。

庭审中,小王辩称,小帅有长期吃药寻求刺激的习惯,此次药物也系小帅自行购买,在合理范围内其本人已尽到保护义务,与小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小美辩称,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其没有能力和义务劝阻一个已经成年的男子,涉案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酒店方认为,小帅的死亡系其滥用管制药物导致,且事故发生地超出了酒店的经营场所,与酒店的管理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况且,酒店发现不对劲后对小帅的异常行为进行制止,事发后也进行了寻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方认为,自身无任何侵权行为亦无任何过失,小帅进入施工现场后,工人进行了劝阻和驱离,也寻求了物业帮助并及时报警处置,小帅的意外死亡并非其装修行为导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小帅与小王在事发前共同超正常服药,小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正常服药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知,由于自己服药后不能控制自己,进入装修工地导致坠楼事件发生,法院认定对于小帅的坠亡事故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小王存在恶意劝导服药的行为,且在小帅离开酒店房间后亦对其进行了寻找,但被告小王因共同服药的先前行为,在小帅服药精神异常后,被告小王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小王对小帅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小王赔偿原告20000元。另一被告小美在事发时年仅十四周岁,要求其对一名成年男子尽安全注意义务,未免强人所难,且其在小帅吃药前进行了言语劝阻,又在小帅离开房间后进行了寻找,难以认定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酒店作为宾馆的管理人,明知二楼、四楼均在进行装修,且可通过消防通道随意进入,却未在消防通道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且在小帅询问酒店工作人员消防通道位置时,亦未对其进行安全提醒,故被告酒店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酒店赔偿原告80000元。业主方作为装修工地的所有者,其对进入装修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小帅属于无故闯入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属于无法通过合理成本加以管理与控制的风险,且在小帅闯入工地后,现场工人找到物业方并已经报警处理,对此,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业主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后语】花季少年的逝去,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痛,更应当引起全社会共同的反思。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如因病需要,应遵医嘱。法官呼吁,青少年应时刻保持警惕,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以学习成长促精神成长。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全社会也应当关心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监管,以严格的用药环境为青少年发展提供温暖的法治环境。

(宁国市法院  郑爽 )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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