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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确眼科诊所基本标准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4-07 15:03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执业人员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近日,安徽省卫健委印发《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根据要求,眼科诊所需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根据该试行《标准》的相关要求,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但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在人员配置方面,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该试行《标准》对诊所建筑也有要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在诊所的设备方面,除了视力表、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基本设备外,还需有氧气瓶(袋)、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其他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如医学影像等,由其他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服务,可不配置。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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