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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应对灾害性天气相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作者: 发表时间:09-26 09:07

9月25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止。

据介绍,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应对灾害性天气联防联动机制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对于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促进灾害性天气应对省市县联动、各部门联动、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总共25条,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

明确适用范围,确定工作原则、政府职责。一是界定本规定适用的灾害性天气范围;二是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的职责,同时明确基层政府和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社会动员、物资储备和激励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应对灾害性天气措施。

突出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规定气象部门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上的职责,和预警、预警信号等级;规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灾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应对措施。

根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

明确法律责任。分别从对内行政责任和对外处罚、刑事责任方面,规定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的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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