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根据《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备忘录》要求,长三角区域正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我省从2019年开始,选择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
《意见》出台后,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符合要求的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
排污单位因自愿放弃,或者破产、依法关停、取缔、法定淘汰产污设施或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由政府有偿收储。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各地政府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其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
《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