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根据《通知》,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可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也可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或逐年发放给个人。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但每人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为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通知”规定,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