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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人工湿地!安徽拟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作者: 发表时间:04-03 10:21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4月1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30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名录范围内的湿地设置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

对湿地进行合理保护与利用,有助于实现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赢。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社区共建等方式,支持鼓励湿地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同时,明确湿地空间用途管制,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如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此外,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人工湿地

在落实湿地修复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同时,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协调机制,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

【小贴士】

三种方式可提建议

1、登录安徽省司法厅网页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3、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ych@163.com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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