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专技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对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同时淡化数量要求……4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于近日发布,解决民营企业专技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不畅等问题,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行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通知明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