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记者从省应急厅获悉《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填补制度空白,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制定法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相关标准、预案,建设信息系统,做好物资储备相关工作,开展培训演练。
在经费来源方面,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预算,按原建设资金渠道予以落实。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可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按照规划和标准分级分类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有关公共设施重点部位应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基础设施,具备紧急避难功能。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加强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此外,城市更新工作应优先保障应急避难通道建设和场所设施平急两用改造,通过提升学校、公共场馆抗灾等级和增建防灾公园等方式,切实提升老城区防灾减灾能力。
在管理与维护方面,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避难建筑物、避难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牌的检查维护,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供水、供电、照明、通信、厕所、住宿、洗漱、物资储备等设施条件,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通畅,保证场所安全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牌。
同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根据统一规划设计,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