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现在起至5月25日,《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根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便利。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3年,全省共治理废弃矿山3215个、治理在建与生产矿山11.3万亩。不过,仍然存在部分地方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局限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积极性不高等实际问题。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水平。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同步防控地质安全隐患,减少地面塌陷,避免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保护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等。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土石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破坏矿山生态的行为、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的行为,或者发现矿山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等,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检举。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并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