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拟规定:这些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作者: 发表时间:08-09 09:12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发布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项目)实行会员制,或者不得收取会员费,都提出了具体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9月5日止。

据征求意见稿,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项目)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三)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项目)实行会员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会员制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二)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三)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四)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五)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六)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七)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据征求意见稿,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据征求意见稿, 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据征求意见稿,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

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存管专用账户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存管专用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存管专用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属地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据征求意见稿,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靳琼靓】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