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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印发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作者: 发表时间:11-21 10:12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要求,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淮运河包括引江济淮工程航道江淮沟通段和菜子湖线航道。其中,江淮沟通段航道自江淮运河淮河入口至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6号航标,菜子湖线航道为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0号航标至枞阳船闸。

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船队,其尺度应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按航道实际水深严格控制吃水,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需通过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限定标准。

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4.8米;进入菜子湖线的船舶总长不超过88米,总宽不超过13.8米;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8米。

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出入锚地或服务区的船舶应避让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在江淮运河与淮河交汇水域,驶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驶出的船舶;驶出江淮沟通段船舶,应主动避让淮河主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

为了做好船舶污染防治,江淮运河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船舶应按规定向江淮运河沿线配套建设运行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水上服务区或锚地送交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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