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制定印发《新余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和《新余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截至10月底,企业简易注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已初显成效,全市共办理简易注销23户,为每户服务对象节省时间30余天,每户节约资金600余元,共节约资金约14800元。
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程序注销需要经过资产清算、登记备案、登报公告等程序,时间跨度长达两个月之久,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繁琐,耗时长。为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全市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使企业“进出自如”。
根据规定,企业选择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根据是否收到异议申请,做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需要出具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由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适用于全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提交清税证明,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清算解散的免予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