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不是宣城人”
目前网络上有很多关于产假的信息,难辨真伪,请问目前产假具体政策是?
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产假”的答复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 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 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如对上述规定有不明白之处,可致电2718130、302191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