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Z”:
市法院好!
我向物业局咨询,答复:门面房物业管理收费是市场调节价,现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和我们业主商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定出极不合理的价格,每个月2.6元/平方米.
请问没有我们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门面房物业管理费合同有效吗?我们业主能主张解除合同吗?谢谢!
市法院回复:
您好,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解除的。相对于物业管理合同来说,合同签订的双方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缴纳物业费的是业主本人,而非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代表,并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业主的代表,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行为对全体业主负责。如果您认为本届业主管理委员会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您可以召集业主们对业主管理委员会进行改选,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您所说的合同价格不合理,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及证据来看,比如该业主管理委员会被赋予的职权、周边物业费的价格等,尚不能轻易判断能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