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形象日趋优美、城市功能日趋完善、城市管理日趋精细、道德建设日趋深入、创建基础日趋稳固,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大幅提升,因此,五年内实现了非省级文明城市到全国文明城市的三级跳,成功创成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同时,我市在创建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健全、成熟、可复制的体系成果。创成后,市委市政府将文明创建工作重心转入文明创建常态长效阶段,迅速出台《关于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推进新时代文明市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设更高品质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在这个时间节点选择出台这部全市首部综合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法规,是对我市多年来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和固化;更是宣城文明城市建设走上法治化、常态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一些与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如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车窗抛物、乱贴乱写、养犬扰民、乱穿马路、车辆乱停放、非机动车逆行等依然有禁不止,甚至有的不文明行为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市民对此反映强烈。同时,在工作实践中,对于规范部分不文明行为,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而,制定出台《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抓住了文明创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核心要义,引导广大市民提升规则意识,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惩戒不文明行为,是建设更高品质全国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和综合软实力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任务,争当对标沪苏浙排头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条例特别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小区内搭设灵棚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制约,并配合处罚惩戒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和期盼,为相关部门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提升广大群众幸福指数和获得感有积极地作用。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文明市建设办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利用论坛、公众号等新媒体,先后开展了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有奖征集活动以及“我身边的陈规陋习”评议活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在有关部门、单位充分调研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4月17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26日提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召开市直单位、部分县(市)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还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会后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表决稿)》进行了投票表决,《条例》获得高票通过。2018年9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整个立法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对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同时把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发挥表率作用等相关内容纳入本章予以规范。
关于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重点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商业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文明、移风易俗、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拥军拥属等12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中对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饲养犬只等宠物应遵守的规定予以明确;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中对公民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予以明确;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中对礼让行人、禁止车窗抛物、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等予以明确;商业文明行为规范中对不出店经营等予以明确;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中对不在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等、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以及房屋装修作业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等予以明确。
关于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条例》对我市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重点对见义勇为、扶老、助残、济困、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倡导。在文明行为鼓励措施方面,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二是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三是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特殊群体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四是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五是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实施与监督。《条例》对参与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公民文明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发布使用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关于法律责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倡导、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的主旨定位不是处罚,但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饲养宠物扰民、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做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