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来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资金来源、学校章程、决策机构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办学条件的相关材料(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安全检测等)。具体情况请向所在地县市区教体局咨询。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