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东门国鑫世纪新城居民。小区物业说我们储藏室用的电是物业一块大表分出来,在收取电费的时候居然比供电公司的贵1毛钱一度。物业说有电损。但电力法明确规定,不许加价收取电费。物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请查处
市发改委回复:
网友,您好!接到相关咨询后,我们与物业公司联系并现场查看后了解到,该业主的储藏室目前不具备单独安装电表条件,用电接在物业公共电表上,存在电损和相关费用,物业加收了0.05元/度的电损,且已向业主进行解释。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要求物业公司:一是对确需转供电的,物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损耗收取费用,但不得转嫁其他费用及从中获利;二是收取电损应向业主告知并双方同意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