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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宣城市发改委 作者: 发表时间:04-23 10:12

市区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鉴于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断增多,为有效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相关规定,参照周边城市停车服务收费水平,经研究,现就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两站广场停车场、智能停车服务设施等)停车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蓝牌、绿牌)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每天封顶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大型车(黄牌)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5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每天封顶最高不超过3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二、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车辆周转和占用等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和免费时段。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其他优惠办法可由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四、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相关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关于明确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服〔2018〕7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6日                      

  


【责任编辑: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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