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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判令退还购物卡款项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海兴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3-22 11:49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沧州两级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推进诉调对接,不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及时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生产销售者、电商平台等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

案例4.判令退还购物卡款项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7年3月开设一服装店销售服装,徐某以购卡有优惠劝说刘某在其服装店购买了购物卡三张,面额分别为1000元、1000元、500元,三张购物卡内款项合计2500元。徐某为刘某优惠10%,刘某实际花费2250元。2019年9月,徐某关停了该服装店,但刘某购买的三张购物卡尚未消费。刘某多次与徐某协商退还购物卡内款项,徐某拒绝退还。后刘某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徐某经营服装店期间,刘某以预付款的方式在徐某店内购买了购物卡,徐某关停服装店致使刘某未能消费,应当依法退还购物卡中的款项。

典型意义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广泛存在,而在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理由关停门店,或在重新装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徐某关停服装店,致使消费者刘某在其店内购买的购物卡无法使用,徐某也拒绝退还购物卡内款项,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判令经营者徐某退还购物卡内款项,保护了消费者刘某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妥善审理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购买购物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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