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以案释法】社区篇 · 虚假宣传售卖净水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吗?
来源:【八五普法】系列学习资料 作者: 发表时间:06-23 22:44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高某假冒与某品牌公司联合销售的名义,在某社区举行产品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人员采取免费分发小礼物、购物返钱等方式吸引人流,之后极力宣传净水器、营养破壁机等产品。李某等四位老人架不住销售人员的宣传和诱导,均购买了上述产品。之后,李某等人发现案涉净水器、营养破壁机并非某品牌的正规产品,且不具备销售人员宣传的,诸如“老年人喝了这个净水器的水,本来能活60岁,喝了以后就能活到80岁,小孩喝了这个水,到老了骨节不疼,个个能活到90岁”的产品性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并支付惩罚性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组织的促销活动中,采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等人与高某之间买卖净水器、破壁机的行为,高某返还李某等人的购货款,并三倍赔偿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将所购商品返还给高某。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图片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李某等人关于撤销双方之间买卖行为并给予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