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口中的“打官司”,怎么打?
首先第一步就是要明确你告谁,谁是被告,那被告又是“谁”?这个问题,就如同有人问“你如何证明你是你自己?”
答:“身份证啊”。现实生活中,没有证明身份的东西,也是寸步难行,尤其是打官司。
近日,潜江法院即审结了一起原告与被告王甲之间的小龙虾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经网上立案后转至民二庭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起诉状中被告名为王甲,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何任信息显示与之交易的对象为王甲,而是名为王乙。带着疑虑,承办法官组织了第一次庭审,但被告王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本案事实,原告虽陈述王甲与王乙系同一人,却又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只能申请本院调查与其交易的王乙所留电话号码登记的机主信息来确定王乙真实身份。
后经本院调查核实,王乙所留电话号码机主确系王甲,王甲与王乙系同一人。原来,原告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王甲,并通过微信添加其为好友,被告王甲则以其别名“王乙”一直与原告进行小龙虾买卖交易。本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王甲支付原告货款99150元,被告王甲息诉服判。
自2015年5月开始,法院就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立案门槛。在立案登记制度下,诉状登记即立案,但此时的案件仅是基于诉状而形成的“诉案”,并不考虑案件是否具备审理要件、是否适合于审理,是否为程序上的“可审案”。这就意味着,即使成功立案,也不意味着你“告对了”,依然有可能因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虽简单,但显然因原告法律意识淡薄和熟人介绍的“信赖心理”,未明确与其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进而引发交易风险和维权障碍。近年来“代购”、“微商”等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及其他民间交易活动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卖家”“上家”或“老板”“包工头”等多以微信名、别名、昵称等方式来辨识身份,大多数人意识不到通过“身份证”来确认身份,因此很容易引发交易风险。提醒大家在交易之初及交易过程中,尽可能获取和保留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取证留痕,有备无患,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