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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撑腰” 维权莫愁
来源:西宁公安 作者: 发表时间:07-08 09:22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初,王某某从甲方手中承包了南川工业园区尕庄滩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C片区部分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劳动施工承包协议》后,王某某雇佣农民工进驻工地施工,至2019年7月撤离。撤离后,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施工承包协议向王某某结算了工程款。王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仅部分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5308元。

调查处理

2020年7月14日,南川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园区公安分局。经审查,园区公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4月13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将拖欠的55308元发给各被害人。 

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55308元,经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后,王某某仍未支付。综上,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些人认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最后付钱。实际上,刑法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判处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                          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是提升劳动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安机关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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