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通过伪造车辆手续精心设计骗局,把租到的车再低价“抵押”进行“变现”。
近日,由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因利用租车抵押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的朱某某,为了偿还赌债和高额利息想出了一个“妙招”。他假意租车,把租赁来的汽车押给典当寄售机构套现,同时将套现钱款的少部分用于支付汽车租赁公司正常租金,骗取信任,方便后续继续租车抵押。就这样,数月之间朱某某在仙桃市的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了5辆小轿车,将车辆抵押给典当寄售机构,非法获利共计35万余元。后因无钱续租,也无钱赎车,朱某某潜逃跑路。
市检察院审查认定,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通过租赁汽车抵押套现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对此检察机关建议,汽车租赁行业和抵押贷款公司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出借车辆、抵押借贷时应当仔细审核他人资质信用、物品权属及实际用途,规范操作流程,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对于一些真伪难辨的证件,可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