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分别接到邹某、张某、张某甲等代表5个班组36位农民工反映某项目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拖欠36人工资75.82万元属实。该局于2022年1月11日与施工总包单位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劳务班组欠薪问题先行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包单位积极配合劳动监察局,于2022年1月12日先行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以案说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风险警示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否则引发矛盾纠纷,既影响项目建设,又损害农民工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