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另一家公司的设计数据一模一样,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模一样,甚至连产品的瑕疵点都一致,是纯属巧合,还是人为?7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景某、沈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淼蛟担任审判长。
审查起诉阶段,何红检察长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案件定性量刑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检察机关审查:
A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与众多汽车生产商有合作关系。B公司也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但不会设计。2019年6月,B公司从A公司的供应商处获取某汽车配件的业务订单,并被要求必须与A公司产品一样。后B公司委托C公司设计模具,C公司找到了被告人景某(系A公司的模具设计师)。景某在明知该汽车配件的设计图纸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私自从公司服务器下载了设计图纸,提供给C公司,并收取9000元好处费。C公司根据图纸设计好模具交给B公司。被告人沈某作为B公司的技术部门主管,明知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仍使用该模具进行生产、销售,给A公司造成1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在指控犯罪事实的同时开展法庭教育,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涉案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沈某、景某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汽车气室配件的模具设计、生产、销售的相关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