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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尝苦果,钱付了妻走了房没了!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8-22 15:10

案例回顾

离婚买房后自动出局

6年前,27岁的小张与小他一岁的阿晶结婚。婚后4个月,两人协议离婚。3年后,小张将阿晶告到法院,声称二人离婚是假,“曲线”买第二套房是真。婚前,他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为了在婚后购买第二套房时少交首付款和贷款利息,他与阿晶商议决定,先假离婚,由名下无房的阿晶以个人名义购买她的首套房后,再复婚。

2017年3月11日,二人协议离婚。5月11日,阿晶以个人名义在藏龙岛买了一套房子,总价114万余元,首付35万余元,贷款79万元。离婚前,小张则将个人婚前存款20万余元,以及婚后存的1万余元全部给了阿晶。离婚后,两人仍然像以往那样住在一起一年多,其间小张又先后转给阿晶7万余元用于购房首付及还贷。让小张没想到的是,离婚后阿晶没有如约复婚,反而与他分了居。“人走了,房子不能再没了。离婚前我们约定共同买房,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在首付中,我出了22万余元,她出了13万余元。因此,这套房应按这一比例确认权属。”

对于小张的指控,阿晶反驳称,该房是她离婚后个人购买的,与小张无关。小张将婚前存款给她系其自愿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她曾给过小张9万元,离婚后小张每月的转款系对她的生活帮助。二人的离婚协议已写明,双方既无债权债务,也无婚内财产分割。

见阿晶提起婚前给他9万元,小张气不打一处来,婚前他给了阿晶家17万余元彩礼钱,这9万元是阿晶拿回来的返款。

法律分析

对于“假离婚”者真的离婚后,双方算什么关系?

法院调查认为,离婚前小张将婚前大额个人财产转给阿晶,离婚后小张与阿晶处于同居关系,且持续向阿晶转款,现小张主张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或获取相应补偿,所以应该按同居析产关系纠纷处理。

对于私下协议是否算双方共同买房合意?

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相互印证:从双方资金走向来看,离婚前小张在短短4天内转给阿晶21万余元;离婚后,小张又在一周内累计转给阿晶7万元。在双方协议离婚且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的情况,离婚前后小张共向阿晶转款28万余元,阿晶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从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在购房首付前,小张共向阿晶转账22万余元,阿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去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的还有其他资金来源;关于每月贷款,自涉案房屋开始偿还贷款开始,小张平均每月向阿晶转款4479元,该金额接近且大于涉案房屋每月还贷金额4192.74元,阿晶辩称此款系小张对其生活帮助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从离婚后双方实际共同居住情况看,离婚后双方居住在一起长达一年半才分开,与常理不符。从证人证言看,小张与阿晶是为了购置第二套房屋而协议离婚。综上,小张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购房,即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

对于小张离婚前转款算首付还是共同财产?

因双方婚前资金往来均系因为结婚而产生,与本案无关,且小张给阿晶家的钱,明显多于阿晶给小张的钱,故阿晶辩称她离婚前转给小张9万元,与小张转给她的21万余元相抵,离婚并约定无共同财产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小张是否有权分割该房产及获得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小张与阿晶为了减少第二套房屋50%首付的压力,采取离婚后购房方式来规避当地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但是共同购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小张主张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涉案房屋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小张共向阿晶转款28万余元,扣除婚内共同财产1万余元,阿晶给小张的1万余元,小张支付购房款26万余元,阿晶应予以退还。双方共同购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故小张主张的款项超过26万余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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