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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好处费,说什么都不能拿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9-06 16:46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份,咸宁市嘉鱼县张某某在喝酒吃宵夜时认识了“胖仔”。“胖仔”介绍自己是做金融生意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借用几张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如果张某某能想办法办理几张银行卡给其用的话,就支付给张某某和借卡的人丰厚的报酬。

张某某禁不住诱惑,答应了“胖仔”。因害怕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转账会出事,张某某找了同村的朱某某,办理了银行卡、电话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交给了“胖仔”。张某某拿到了6000余元好处费,朱某某拿到了1000余元好处费。没过多久,咸宁市嘉鱼县公安机关找上了门,称朱某某的银行卡上收到并转出了一笔40万的诈骗资金。

经查,“胖仔”的上线诈骗团伙冒充了嘉鱼县某公司的领导,向公司出纳指示转账,出纳按照诈骗团伙的指示向领导提供的账号先后多次转账,共计178万元,其中一笔40万就是转到朱某某新办理的银行卡上。

该县公安局依法对案件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判,张某某、朱某某二人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传递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活动。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发展,新型的网络消费方式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结算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案例中,张某某和提供银行卡的朱某某就是为上游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构成了犯罪。

【风险警示】

请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户),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使用。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户)、支付账户、即时通讯账户等转借、转租、出售给他人,贪图这些小利不仅影响个人征信,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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