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过马路时,被路过的小轿车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关于“误工费”部分。郭某没有固定工作,只是在家带孙子。天门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天门市汇侨大道中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公园门前地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郭某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郭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9927.37元。
保险公司认为,郭某在事发前没有工作,且事发时其已年满59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无工作,但其主要从事照顾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其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属于一种隐性收入,故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14510.18元,并计算其总损失为253141.86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未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就收入状况而言,经天门法院核实,郭某的儿子与儿媳均正常务工,事故发生时其孙未满三岁。其孙出生后,郭某便一直随其子生活并从事帮助其子照看学龄前小孩等家庭型事务,该行为同样具有经济价值。郭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法院对郭某的误工损失予以支持,也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